清湾捞仔 发表于 2017-2-14 21:42:10

“共享单车”混战:加强监管该谁管?咋管?管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由于不像专车、快车那么“赤裸裸”的涉嫌非法营运,名为“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网络单车或平台所面临的监管压力显然轻了很多。
  但是,在过去一段时间,还是发生了一些备受关注的“监管事件”。
  比如因涉嫌非法占道经营“成都城管拉走一批共享单车”、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海多家共享单车企业被约谈:莫让未满12周岁孩子骑行”以及就加强管理“深圳交委公开征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
  当前,在资本助力下,有越来越的企业加入“单车大战”,除去摩拜单车、ofo单车外,还有类似小鸣、享骑、小蓝、黑鸟、踏踏、悠悠、小鹿、小白等共计数十家网络单车品牌或平台。
  那么,在“单车大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共享单车”或“租赁单车”到底应该如何监管?又该重点监管那些行为?
  单车平台准入监管:取得“ICP证”是所有单车平台上线运营的前提
  目前,包括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在内的各类网络单车平台,从形式上看都属于“互联网+单车租赁”,相当于在传统单车租赁服务中引入了“互联网因素”。
  在达成和履行单车租赁协议过程中,包括用户注册、押金缴纳、开锁用车及锁车结算以及使用费支付等诸多环节都有互联网技术做支撑或支持。
  由于单车租赁本身属于经营性活动,那么,包括摩拜单车或ofo单车发布的相应APP或网站,都涉及“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如果市场上有单车平台或企业未取得ICP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网络单车租赁服务的,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根据违法情形不同,可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责令关闭网站”等。
  简单说,作为“互联网+单车租赁”的代表,包括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在内的各类网络单车平台,应首先遵守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单车平台运营监管:用车安全、信息安全及占道经营问题是关键
  车辆使用方面,由于网络单车具有一定的公众服务特点,对于其提供的租赁单车车辆,确实需要满足安全使用的前提。因此,所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
  用车安全方面,最近上海就“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安全问题约谈一些单车平台,也暴露出在用车安全保障中的用车人区分问题。
  虽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但考虑到目前一些城市的道路规划及出行安全现状等问题,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的考虑,引导单车平台在用户注册等环节,避免未成年人注册使用,也情有可原,值得考虑采纳。
  此外,在网络单车平台注册过程中,需要验证手机号码、提交用户身份证信息等,单车平台相应的也应遵守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或要求。
  而在租赁服务过程中,用户用车及停放问题,主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及占道经营问题,这方面也需要单车平台通过APP、短信等方式,加强对用户的说明、告知和引导,避免用户用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关于用车行驶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关于车辆停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问题,一些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有一些地方法规规定,设置了“占道经营许可”准入管理,因此,单车平台对于用车人将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场所、道路等行为,应加强约束和管理。
  同时,对于租赁单车“乱停放”问题,作为车辆所有者的单车平台与车辆使用者的用户,应视情况对违法停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部门依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单车平台予以处罚或对车辆使用者现场处罚。
  总的来说,单车平台不应简单将车辆投放到各大城市街头,就“坐等收入进账”,而应结合自身对城市资源的使用以及用车安全保障等,尽早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源:搜狐IT;文/李俊慧)

追求公正 发表于 2018-2-12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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