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榕树社区

标题: 老榕树:微商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打印本页]

作者: liuzongyang    时间: 2018-1-30 22:08
标题: 老榕树:微商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目前,微商概念火热。据中国 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估算,2017年微商从业人员规模为2018.8万人。"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微商传销等新型网络传销呈高发态势,多地频频查处相关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人员动辄数十万人,金额达数亿元。

  代理面膜差点入伙网络传销,多地微商遭查处
  山东人何倩微信朋友圈有一位销售面膜的好友,几个月前,她注意到对方在朋友圈推销一款声称是国外进口的面膜,看上去销售情况"火爆"。
  何倩说,看着对方每天在朋友圈晒有关面膜的各类证书以及销售量、交易截图,她动心了,花5000元成了对方招募的代理。作为代理,单批次至少要拿50盒2000元的货,均价40元一盒;一次拿5000元的货,可以买150盒,相当于30多元一盒;而这款面膜对方在朋友圈的单盒售价为80元。
  "当询问如何更快地销售自己手中的面膜时,对方却建议我不要将赚钱的方式仅局限于销售面膜,让我想办法招募代理,称只要成功招募一名代理,便可以从拿货款中获得30%提成。"何倩怀疑这可能涉嫌传销,就退货一事联系对方,却被拉入"黑名单"。
  中国公安大学城市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小波介绍,微商传销本质上不再以商品买卖为目的,而是纯粹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何倩遭遇的微商已经涉嫌网络传销行为。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近年来,多地频现微商查处案件。2016年10月,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的"云在指尖"被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性为传销,涉案金额达6.2亿元;2017年8月,一个吸收18万会员的特大微信传销案在大连市中院终审结案,该团伙利用4个微信公众号共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180余万元;2018年1月,四川通报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五化联盟"的犯罪行为,仅半年就通过微信、QQ等发展会员20余万人,涉案金额5.2亿元。

  利用优惠返现等手段诱人加入,打着政府旗号制造虚假繁荣
  记者调查发现,微商传销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山东公安部门介绍,微商传销往往推荐化妆品、美容美体器械、玉石之类的商品,利用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手段诱人加入,隐蔽性强。
  微商传销通常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是要求购买货物才能具备销售代理的资格。当成为代理后就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
  在山东近期查处的一起微商传销案例中,一个披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衣的团伙利用微信销售原生态纸,只要购买就能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可以在微信中分享链接,别人点击链接在该商家购买任何东西,分享人都可以获得该笔消费利润40%的收益。同时会员可以发展代理,一旦下线买东西,就可以获得6%至10%的利润。至案发时,这一传销团伙共发展会员14000余人,遍及30个省区市,涉案金额达1.2亿元。
  目前涉嫌传销的微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朋友圈炫富吹牛,夸大宣传,有的甚至打着政府扶持、重点项目、中央部委特批等旗号,制造虚假繁荣。
  一位经侦民警告诉记者,很多微商传销者在朋友圈发布的交易截图,实际是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这些交易并不存在,却显示有发货时间、发货单号。

  专家建议对微商实行简单备案制,有效监管资金流向
  专家认为,微商的成功依赖于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由于虚拟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缺失和监管不力,加之社交媒体的隐蔽性和高额利润的诱惑,微商被传销所利用。
  李小波建议出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制定发布诸如支付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规范性文件,将微商营销行为纳入法治的框架中。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建议,将原本难以规制的属于私人之间的微商交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之内;完善广告法有关网络广告的条款,加大网络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应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将微商纳入监管,实行简单备案制,尤其对资金去向进行监管。此外,微信、QQ等相关平台企业也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监管,及早发现问题,控制风险。(来源:新华社;文/王阳 邵鲁文 袁军宝)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近日,最富知名度的权威电商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7年度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系列报告》计划,并将稀缺行业报告资源限额开放。据悉,首批公开发布行业报告包括5大领域、39份重磅报告:(1)跨境电商类,包括进出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政策研究、城市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卖家等细分报告;(2)零售电商类,囊括网络零售、新零售、农村电商、社交电商、二手车电商、生鲜电商、母婴电商、精选电商、网红电商、移动电商、智能硬件等热门领域;(3)服务电商类,涉及共享经济、在线外卖、在线差旅(OTA)、在线教育等细分行业;(4)企业电商类,包括B2B电商、大宗电商、企业在线采购、钢铁B2B、快消品B2B、B2B在线供应链金融等热门领域;(5)电商行业类,包括:电商投融资数据、电商上市公司评级、电商物流、电商金融、电商产业园、电商人才招聘;(6)电商权益类,有电商投诉、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研究、互联网+法律等专项研究报告。报告将通过中心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近百万用户数据库、逾3000+名注册记者库等全媒体渠道公开发布。


                                                    

作者: lol    时间: 2018-4-15 14:50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作者: 198644    时间: 2018-4-17 19:50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作者: K伦    时间: 2018-7-5 21:18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作者: 斯蒂芬    时间: 2018-7-16 12:32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欢迎光临 老榕树社区 (http://club.lrswl.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