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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11:5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内容违法或虚假,请联系上述邮件删除】
        前阵子魏则西事情将百度推向了行动的风口浪尖,各大媒体、业界大佬和网红大咖也没少讨论总结。作为一个没吃过猪肉,只见过猪跑的互联网屌丝,不时想写一篇思索性的文字。如此开头不是为了翻旧帐,写这篇文字也不是想找谁的省事,更多的时分是想描画互联网草根从业者的一种挣扎,这个挣扎的群体是都有些什么人,往下看。  
  话说有人群扎堆的中央,就有商业价值,就存在营销和商业行为。自从互联网提高,一路扰扰攘攘到往常20个年头,人群逐步在网上的虚拟空间靠拢扎堆,传统的人际关系、商业行为全都被搬到了线上。BAT三驾马车正是经过自身的平台树立,完成了这种群体的集中扎堆,赚得盆满钵满。        我不时觉得互联网就像武侠小说里的江湖,而互联网从业者就像武侠小说里形形色色的江湖人物,天份高,能够自创武功树立BAT这样的大帮派,天份低的勤加苦练不时找高手比武商榷也能有所精进名动一方,如各路职业运营管理的大佬们。但毕竟大家都是人,都要吃饭,于是乎就有了这个江湖上跑腿卖艺做买卖的群体--营销。由于营销人完整具备江湖的特性,一是懂江湖,二是有些武艺。  
  如之前的文章里我提起的一个概念,所谓商业无非是从产品(效劳)到人的一个过程,商业越来越兴隆,人群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猛烈,这之间也少不得营销这样的环节。但作为营销人员,下面这几件事,你一定干过,哪怕身在BAT这样的大帮派,也一定能免俗。

一、忽悠罪
心比天高,力有不逮。牛皮要靠吹,火车要靠推。毕竟吹嘘不犯法,作为创业型的公司,推一推最少还能走上三米。2015,o2o死了多少,各位教员比我知道的更分明。  
二、诈骗罪
夸大产品功用、采购渣滓项目,圈钱了账。千万别再帮着说卖老人花几十万买保健品其实也是在买效劳,大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三、无知罪
有自信是好事,但无知其实也是另一种诈骗。假如烧他人的钱不心疼,那么我只能说节操有问题。

四、骚扰罪
营销信息堆砌,没玩没了。信息社会,高度扎堆玩数据玩概率的必然结果。从综合范畴到垂直范畴,从各种应用到朋友圈,从莫不如是,但是很无法,在他人的家门口过,想不沾沙子也难。

五、剽窃罪
不知上进,急功近利,剽窃成风。在科技学问范畴,冠以伪原创之名,行剽窃之实,做苟且之事:销劣质之货,推泛泛之名,这种事没少见吧?写得毒辣一点,诸君莫怪。假如此文你不是在今日头条阅览,转发又无署名,即可窥见一斑。

六、诽谤罪
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大佬都常打架,脾气谁都有乃人情世故,但自己能落多少好就不得而知了。

七、贪婪罪
不辨形势,盲目扩张,名为规划,实为一己私欲给企业挖坑。这也是一种无知,但这个社会太理想,也不乏这样的阴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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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6-30 23:41: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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