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zongyang 发表于 2018-1-30 22:11:47

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还是沿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账号未能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那么如果此时未成年人成功与卖家订立了电子交易合同,不管事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都应当认为合同已经生效。
  ◇在认定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母亲要求网游公司退还充值款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据《南国早报》报道,一名14岁的初三学生,注册支付宝后悄悄绑定了母亲的银行卡,然后通过快捷支付进行网络游戏充值,在2个月内,刷卡约10万元。当其母亲胡女士发觉银行卡内余额不对,了解真相后要求网络游戏公司退回钱款时,遭到拒绝。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14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那么,该案中,未成年人通过网络银行购买网络游戏的行为显然属于买卖合同行为的情形,其家长可否以上述规定要求网络游戏公司退款呢?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期家及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
  网络交易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老榕树认为,民法通则关于缔约能力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虚拟网络交易。如果转账银行和网络游戏公司在从事涉案交易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他们进行交易的人只有14岁,相关交易行为应属效力待定。但从民事证据角度来看,实施银行转账和网游充值行为,尚不能认定系该未成年人所为,因为用于网络游戏账户充值的银行卡和所绑定的手机均在其母亲名下,掌握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并进行网络交易理应视为银行卡主人实施的行为。若银行卡主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其14岁的孩子所为,则缺乏成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事实基础。
  刘勇表示,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教育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网站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不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熟练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在互联网上购买学习用书、生活用品、软件、游戏装备等等。与此同时,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也与日俱增。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还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电子商务交易的购买方,其行为能力的判断与传统上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界定应有所区别,值得特别予以考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购买方最显著的特点便是身份的虚拟化,这导致主体的真实身份呈现不确定性,网络商家很难辨别消费者是否是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通过各种方式冒用其法定代理人的网络账号,通过验证并进行交易,这些欺瞒行为卖方是无从知晓的。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民事理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这对电子商务交易来说是不现实的,而且从表面上看,似乎维护了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实则损害了交易另一方的利益和积极性,与网上购物快捷、便利的特性相违背,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也相悖。
  由此,老榕树网络认为,不能以上述关于缔约能力的规定来否认网络行为效力。
  未成年人网购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未成年人所订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具有特殊性,如果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一贯否认的原则,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网络交易行为有无效力的认定,可以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刘勇认为,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账号未能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那么如果此时未成年人成功与卖家订立了电子交易合同,不管事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都应当认为合同已经生效。
  老榕树提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该案中的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应属合法有效。这是因为:依据网上银行支付的相关规定,掌握了银行卡密码并绑定手机进行交易的行为视为持卡人本人即该未成年人的母亲所为。当然,也有可能该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是由其母亲代为支付,或者其母亲事先知晓并认可该网络交易行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文化部2010年出台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充值网游的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对此,老榕树认为,从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网络游戏的监管部门为文化管理部门,即应该由文化部门来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不过,文化部的规定仅为部门规章,虽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依据。刘期家表示,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还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的角度,都有必要将网络游戏管理制度纳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商家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游戏公司应否退款
  就未成年人冒刷家长银行卡进行网络游戏消费,网络游戏公司是否应该返还钱款的问题,刘勇认为,一方面,持卡人因自身过错导致银行卡交易密码泄露,无疑应该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该案中未成年人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自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从刑法角度来看,冒用他人银行卡系刑事犯罪行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时,应该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老榕树也认为,在认定网络游戏充值行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母亲要求网络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恐怕难以得到支持。家长应保护好银行卡、支付宝或微信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交易密码。毕竟从法律角度来说,交易密码的掌控者即视为支付工具注册者本人,因自身过失甚至故意告知导致交易密码泄露和财产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谢谢qq 发表于 2018-3-9 16:34:49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royms 发表于 2018-4-12 14:21:09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lol 发表于 2018-4-13 21:05:10

我是个凑数的。。。

lol 发表于 2018-6-12 02:54:20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小米粒 发表于 2018-7-31 20:30:22

支持一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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